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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内容页 教学公告
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领导干部和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管理办法
2026-03-23 10:58  

第一章  总 则 


第一条  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,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干部(教师)因私出国(境)管理和监督工作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 事出国(境)管理的暂行规定》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(境)管理工作的通知》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出国(境)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》《省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(境)管理办法》(甘组通字〔2025〕41号)等有关党内法规和政策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 

第二条  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校领导、全校中层正副职、退职转岗的处级干部和离退休省管干部的个人相关信息。上述人员信息发生变化后及时变更备案内容,新增加的登记备案人员每半年备案一次。 

第三条 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校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(不含省管干部)、各部门在职教职工(含非编、聘用和工勤人员)。 


第二章  证件管理 


第四条  学校在职省管干部的因私出国(境)证件(因私普通护照、往来港澳台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)由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集中保管。 

第五条  学校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因私出国(境)证件(普通 护照、往来港澳通行证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)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。新任命的干部须在任命文件发布后 7 个工作日内,由人事处(党委教师工作部)将有关人员证件移交至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。 

第六条  除副科级及以上干部之外的在职教职工(含非编、聘用和工勤人员)因私出国(境)证件(普通护照、往来港澳通行证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)由人事处(党委教师工作部)集中保管。新入职教师须在聘用文件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,将证件交至人事处(党委教师工作部)集中保管。 

第七条  有效证件丢失、损毁的,由本人在丢失后10天内 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注销,对不按期注销的,将视为 违规持有因私出国(境)证件。 

第八条  经批准新办理、过期换发、遗失补发、办理延期的因私出国(境)证件,从公安机关领取7日内交由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(党委教师工作部)集中保管。经批准领用的因私出国(境)证件,应在回国(境)后7个工作日内交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(党 委教师工作部)集中保管。 

第九条  党委组织部、人事处(党委教师工作部)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学校干部(教师)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收缴、登记、保管和发放等相关工作;在收到干部(教师)的因私出国(境)证件时,给持有人出具相关收据。


第三章  审批程序 


第十条  因私出国(境)证件仅限于办理自费旅游、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等,严禁持因私证件出国(境)办理因公事务。 

第十一条  新申领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干部(教师),须填写《关于同意***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》(可在兰州市公安局出 入境管理处领取),经学校证件管理部门负责人核准盖章、校党 委书记同意后前往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相关事宜,并 在收到证件后 7 个工作日内,由本人交至证件管理部门集中保 管。 

第十二条  申请因私出国(境)的干部(教师)均须填写《因 私出国(境)证件使用申请审批表》(可在“云资环”在线填写),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,分管校领导签阅审批意见,纪委、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审查,学校党委书记签阅审批意见,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(党委教师工作部)登记、备案。打印纸质版交至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(党委教师工作部),核准备案后领 取个人因私出国(境)证件。 

第十三条  因私证件的使用实行“一事一审批”制度,其使用应与审批时填写的出国(境)事由、地点、时间相符,不得一次申请多次使用,不得擅自出国(境)或另作其他用途,党委保卫工作部(安全稳定处)要对申请因私出国(境)的干部及时开展行前安全防范教育和归国访谈,各二级党组织要对申请因私出国(境)的教师及时开展行前安全防范教育和归国访谈。因私证件使用期间,个人需妥善保管。因故未出国(境)的,应及时将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(党委教师工作部)保管。 

第十四条  对涉及管理人、财、物、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干部,以及配偶已移居国(境)外和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(境)外的干部,学校有关部门要从严把关,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(境)的干部,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干部,一律不批准其出国(境)。 


第四章  纪律要求 


第十五条  在国(境)外期间,干部(教师)应确保联系方式畅通,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,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外事纪律,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,对违反有关规定者,将依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对于党员干部(教师),在 国(境)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,且每季度将在国(境)外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党组织汇报一次,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。 

第十六条  干部(教师)在出国(境)日期确定前7天内正式办理请假审批手续,出国(境)返回后,须及时到所在部门报到,并在10个工作日内(从入境日起算)将因私出国(境)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(教师工作部)集中保管。 

第十七条  因私出国(境)证件丢失的,要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(教师工作部)申报,并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报失。 

第十八条  所有干部(教师)均不得违规办理、违规持有、瞒报持有因私出国(境)证件,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因私出国(境),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因私出国(境)行程、日期,瞒报因私出国(境)等。处级干部在年度集中填报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》时,须将上一年度新申办的因私出国(境)证件信息、 因私出国(境)情况填入相应栏目,不得漏报、瞒报;科级干部每年底向校党委汇报本人本年度持证情况和因私出国(境)情况。 

第十九条  干部(教师)因私出国(境)一般应安排在假期,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两次。确因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日出国(境)办理因私事务的,在办理审批手续时,须提交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。 

第二十条  因私出国(境)的审批按照“谁审批,谁负责,谁监管”的原则,逐级审批,严格落实责任。对违规审核审批或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的,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。 

第二十一条  坚决杜绝处级干部违规私自持有出国(境)证件情况,对违反规定,拒不上交所持出国(境)证件的干部,要进行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,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。 

第二十二条  因私出国(境)人员在国(境)外期间,所发生的各类事件纠纷责任自负。 


第五章  附 则 


第二十三条  学校各单位、各部门党政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,要积极配合党委组织部、人事处(教师工作部)做好本单位、本部门干部(教师)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管理工作。党委组织部、人事处(党委教师工作部)、纪委、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室、党委保卫工作部(安全稳定处)、计划财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沟通,齐抓共管,将因私出国(境)证件检查情况作为干部(教师)年度考核、评先奖优、选拔任用、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。

第二十四条  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、人事处(教师工作部)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,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。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原《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领导干部和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管理暂行办法》(兰资环党发〔2022〕87 号)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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