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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内容页 教学公告
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
2026-03-23 10:44  

第一章 总 则 


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教学管理,规范教学事故处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》等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 

第二条 学校任课教师(含外聘教师)、教学管理人员(含 教学辅助、实训〈实验〉管理和服务人员)以及各级管理部门教 学有关人员凡违反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工作规程,在所承担的教 学活动及相关工作中出现失误,影响正常教学秩序,产生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、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。 

第三条 教学事故认定按性质分为四类:理论教学类、实践教学类、教学管理类、教学辅助类。教学事故按情节造成的影响 或后果分为:三级教学事故、二级教学事故以及一级教学事故。具体见《教学事故等级认定表》(见附表1)。 


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

 

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发现途径 (一)教学检查中发现的事故。(二)事故责任人所在开课单位、部门主动报告的事故。(三)通过智慧教室综合管理平台的在线巡课功能、录播课堂视频监测出的教学事故。(四)教学质量管理部日常巡查、听课中发现的事故。(五)开课单位日常巡查、听课中发现的事故。(六)被举报的事故。学校师生员工均可举报教学事故。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举报,被举报人姓名真实且事故发生的时间、地点及事故描述具体的,经核实后进行认定。学校对举报人予以保护。 

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查实 (一)教务处收到举报信息或在检查中发现教学事故后,应 在2个工作日内向责任人所在开课单位、部门发出《教学事故情 况调查通知单》(见附表2)。 (二)开课单位、部门应在接到《教学事故情况调查通知单》 5 个工作日内对教学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和取证,查清事故原因、 过程、造成的后果,提出初步处理意见,填写《教学事故认定处 理意见表》(见附表3)报教务处。 

第六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 (一)三级事故。开课单位、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,提交 党政联席会议或院(部、处)务会审议通过后报教务处,教务处 会同教学质量管理部进行复议后,召开处部联合会议决定。 (二)一级、二级教学事故。开课单位、部门提出初步处理 — 3 — 意见,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或部(处、院)务审议通过后报教务处, 教务处协同教学质量管理部进行复议后,由教务处提交校长办公 会议审定。 (三)凡属个人责任造成的教学事故,直接追究责任人的责 任;因开课单位、部门责任造成的教学事故,追究开课单位、部 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。 (四)对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阻碍调查的单位或个人, 或管理人员对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,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 相关人员责任。 (五)由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违规行为,经查实后,不认定 为教学事故。 


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 


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(一)三级教学事故。开课单位、部门内发文通报,扣发责任人1个月基础岗位绩效,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,一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和岗位内部等级晋升或晋级;从事故发生之日起,责任人1年内不能参加各类评奖评优。(二)二级教学事故。学校发文通报,扣发责任人2个月基 础岗位绩效,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,两年内不得申 报职称和岗位内部等级晋升或晋级;从事故发生之日起,责任人 1 年内不能参加各类评奖评优。(三)一级教学事故。学校发文通报,扣发责任人3个月基础岗位绩效,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,三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和岗位内部等级晋升或晋级;从事故发生之日起,责任人 1 年内不能参加各类评奖评优;对情节严重且认错态度不好的责任人,学校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,视情况调离现工作岗位、缓聘或解聘。 

第八条 从事故认定之日起一年内,累计发生两次三级教学事故者,第二次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;累计发生两次二级事故者,第二次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;累计发生两次一级事故者,按教职工相关行政处分办法处理。 

第九条 外聘任课教师参照本办法扣除等额的课时酬金。外 聘任课教师同一人员一学期内发生2次以上(含2次)三级教学 事故,或发生1次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者,应予以解聘。 

第十条 备案与结果使用(一)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结果均须在教务处、教学质量管理部、人事处、组织部和事故单位备案,并作为事故责任人年度 考核、工作调整以及岗位聘任等事项的重要依据。(二)一年内,开课单位、部门发生教学事故累计达2次,或一级教学事故1次,事故单位年终教学考核评优一票否决;相关事故单位教研所(室)和科室负责人、教学副院长(副主任)、 主要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,具体处理由会议研究决定。(三)教学管理、教学保障类教学事故按责任人所在单位计入相应部门。 


第四章 教学事故认定的申诉 


第十一条 各类各级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过程中,事故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。 

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当事人如对认定及处理决定有异议,可申请复议。应在收到《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》后的5个工作日内,填写《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教学事故申诉书》(附表4)向学校教师校内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,逾期视为无异议。由教师校内申诉委员会牵头组织专家 在10个工作日内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进行复核,并将复核结果报申诉委员会裁决。

第十三条 经过复核,申诉委员会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裁决(1)原教学事故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条款正确的,维持原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决定;(2)原教学事故认定有事实错误、证据不足、严重违反程 序或适用条款错误的,裁定撤销或变更原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决定,做出复核决定。(3)教师校内申诉委员会复核决定应书面告知申请人。 

第十四条 在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教学事故处理决定的执行。


第五章 附 则 


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明确定义的教学违规行为,按其性质及造成的后果,参照相应条款认定和处理。 

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,在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时加重处理:(一)隐瞒教学事故,更改、销毁或伪造相关材料的;(二)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承认错误的; (三)贿赂或胁迫他人作伪证的;(四)其他干扰教学事故认定的行为。 

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,具体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原《关于印发〈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〉的通知(兰资环院〔2023〕152号)》文件自行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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